[2018-03-30]
寻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五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寻乌县电商产业园
我局对你公司在寻乌县公安局情报信息指挥平台装饰设备及信息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8-XW-X013-2)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参加了由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寻乌县公安局情报信息指挥平台装饰设备及信息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依据该项目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取得预中标候选人资格。2018年3月21日,你公司以“联系厂家被告知PTDCONT视频处理器缺货”为由,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放弃该项目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 不予退还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计人民币:
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上缴本级国库。
(开户名称:寻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寻乌县农商银行新区支行;账号:1471692710000025110002)
2. 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寻乌县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