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
行政相对人:江西神陆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贵兰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新型工业开发基地园区2路18号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氩气刀工作站、儿科专用喉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107.66万元,项目编号: FZHX-2018-G007)于2018年3月21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88.9万元,中标结果于当天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因你公司在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3月26日,抚州市民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涉嫌故意篡改产品参数谋取中标。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线索,我局启动检查监督程序,于2018年4月27日组织项目相关当事人进行质证,确认你公司提供的儿科专用喉镜参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登记的参数不一致。随后,你公司主动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书面说明,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日组织了听证,你公司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捌圆,同时禁止你公司再次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