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寻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寻乌县新潮家私商场
地 址: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新桥西路(林业公司一楼)
我局对你公司在台式电脑、空调、多功能一体机等项目(项目编号:RJTS2018-XW-X027品目三)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10:00参加了由瑞金市添盛采购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台式电脑、空调、多功能一体机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依据该项目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取得预中标候选人资格。2018年6月25日,你公司以“联系厂家被告知厨柜航虎H-055型号停产”为由,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放弃该项目预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 不予退还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00)上缴本级国库。(开户名称:寻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寻乌县农商银行新区支行;账号:1471692710000025110002)
2. 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寻乌县财政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