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
当事人: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3单元1009室
法定代表人:吴梅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吴亮斌,联系电话:1392423****
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2018年5月8日由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高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空调项目”采购活动(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8-017-1)。本机关接到报告称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行为。
经查,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签订合同时以“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为由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采购人明确拒绝后,向采购人提交了《投标放弃函》。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在调查期间,本机关先通过电话通知授权代表吴亮斌配合调查,并依法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寄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次,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收(见附件一),自动放弃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材料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祥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546.5元(254650×10%=2546.5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自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38310104000007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