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康财购处字〔2018〕1号
关于江西万邦元商贸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万邦元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参加了赣州华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一体化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HS2017-NK-J012)的投标,取得成交资格。经查证,你公司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承诺供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特作如下处理: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肆拾捌元整(¥2048.00)。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6日
抄送:赣州市南康区监察局,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人民政府,赣州华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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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人事秘书科 201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