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康财购处字〔2018〕2号
关于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
决定
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赣州市南康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专业电脑等(项目编号为:NKXY2017-NK-J029)采购项目中,取得了品目一的成交资格,但你公司未按响应文件承诺进行供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五)的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元整(¥2700.00),上缴国库。
二、对你公司的行为书面警告一次,责令你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