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康财购处字〔2018〕5号
关于对扬州康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
处罚决定
扬州康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15:00时(北京时间)参加了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南康区东山中心小学250KW发电机组和双电源控制柜等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NK-J019)的响应,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你公司与上海斯太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竞谈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名字(包括身份证号)均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特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你公司在本次谈判响应活动中所交的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00)不予退还,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如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