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南财购罚〔2018〕3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西益驰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付益赋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尧村村新建组16号
联系电话:1867917****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15日,当事人参加了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南昌县物业中心市政设施采购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根据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该项目评审专家的书面函告,反映当事人与一起参与该项目的江西欣洋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寓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表现为标书封面异常雷同且封面排版完全一致。经调查,江西寓尚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密封袋中混装了当事人其他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当事人与江西欣洋贸易有限公司两家的投标文件在排版格式、字体格式和字体大小等方面异常一致,且两家公司所提供产品技术数据参数描述上完全一致。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37条第四、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之规定,当事人串通投标事实成立。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三项、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428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南昌县财政局 开户行:江西银行莲塘支行
账户号码:188129018110246935
分户号:2011100014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收费代码:19512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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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