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泰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财购【2018】10号
当 事 人: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3815676X
法定代表:肖志俊
授权代表:肖逸轩 联系电话:1557966****
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华厦新村16幢3单元602室
一、违法事实
2018年6月6日,当事人参加了泰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螺溪至禾市线等5条沥青路(水泥路)日常养护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且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于6月7日发布了中标公示。根据采购人泰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2018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的书面函告,反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调查,采购人泰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16.5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没收你司本项目所缴全部投标保证金20006元,并处以按上述采购项目金额5‰的罚款即8500元(1700000*5‰),共计28506元上缴县级国库(收款单位:泰和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泰和县支库,并备注“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未按期执行,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