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0]
鹰潭市余江区财政局
余财购〔2018〕21号
![]()
余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雪萍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2888号
联系电话:0791-86756087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余江县教育体育局城域网、数据中心及云端建设项目(招标编号JXTCYT2018110025)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00时参加了由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组织的“余江县教育体育局城域网、数据中心及云端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经采购人(余江县教育体育局)确认后,中标结果于2018年3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满后,由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你公司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你公司以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不合理为由拒绝收取中标通知书,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于2018年4月13日给采购人递交一份关于放弃本次招标中标资格的函。期间采购人与你公司多次协商,你公司仍坚持单方放弃中标资格。经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107653.2元,将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未缴罚款,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名:余江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鹰潭农商行余江支行
账号:1290373100000210880002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