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8]
关于对上海皮尔萨管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决定书
乐财发〔2018〕86号
当事人:上海皮尔萨管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浦星公路6695弄366-368号
联系人:柳庆丰 联系电话:1381645****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参加了乐安县水利局组织的乐安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PE管材、管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D2018-LG-01)的采购活动,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你公司获得中标资格,当日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2018年9月14日我局接到你公司关于《放弃中标申明函》,经认定,你公司《放弃中标申明函》所列理由属不正当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二)你公司所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不予退回,上缴县级国库(收款单位:乐安县财政局;预算次级:县级;收款国库:县国库,并注明“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账号:141010000004278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乐安县支库)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安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