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都昌县绿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都昌县绿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都昌县
2018年1月25日安福县林业局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在你公司采购松材虫绩效承包防治项目,中标价为3650800元,于1月26日签定了采购合同。2018年2月8日,县林业局支付60%的工程款,并和你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经查,你公司在本次松材虫承包防治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期限为2018年1月3日-2021年1月3日,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2020年10月2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4款“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2、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2018年2月8日,县林业局支付了60%的工程款计146.7804万元,并和你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终止了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安福县松材虫病防治绩效承包合同,并约定你公司只负责第一年的疫木清理,后期除治综合防治由县林业局负责,已经除治的疫木18818棵,经验收合格后按130元/棵支付工程款。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1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4点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请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缴入县级国库,附缴库单格式。如有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