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临财购[2017]18号
关于对江西亿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江西亿特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10点参加了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临川区农业局背负式电动喷雾器采购项目,经询价采购,你公司中标。代理公司于12月6日发布了该询价项目中标公示,并向你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现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且无法以成交价提供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货物,故向我局递交了该项目放弃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1、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处以书面警告一次,责令你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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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