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临财购[2017]03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颜俊章
单 位:东华理工大学
当事人:胡春
单 位:东华理工大学
当事人:李国强
单 位:抚州市公交公司
当事人:卢启
单 位: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9日,我单位收到抚州市临川区纪委《关于颜俊章、李国强等4名评标专家违规情况的说明》,全文如下:“经查,2017年1月23日,在临川区商行办采购屠宰设备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参与评审的东华理工大学颜俊章、胡春,市公交公司李国强,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卢启等4名专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投标的三家企业的谈判响应性文件未进行认真审核,致使对谈判文件没有做实质性响应的南京凯宏公司继续参与谈判;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意见多次更改评标意见并确定最后中标公司为南京凯宏公司”。
依据抚州市临川区纪委调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禁止其参加政府评审活动。”的规定,决定禁止以上4名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5月11日
抄送:抚州市纪委、抚州市财政局、临川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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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