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临财购[2017]12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京赢龙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赢龙肉类机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立龙
授权代表:陈大伟
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17号4幢
电话:1515189****
我单位收到抚州市临川区监察局《关于区商行办第二轮采购屠宰设备有关问题的督办函》(临监函[2017]3号)的文件,主要情况如下:南京赢龙肉类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注册成立,在抚州市临川区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新猪屠宰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2017年6月29日第三轮竞争性谈判中,经评审小组评审,确认预中标,截止2017年7月20日,该公司未办理新单位参保登记,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符”。
依据临川区监察局调查情况,你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废标”和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
1、此次临川区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新猪屠宰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标结果无效。
2、将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千捌佰元整(¥4800元),上缴本级国库。
3、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抚州市临川区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8月23日
抄送:临川区商行办、临川区纪委、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