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健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2018-11-17]
临财购[2018]01号
关于对江西健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江西健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昌抚路197号
法人代表:李霞
联系电话:1887943****
委托代理人:付波波
联系电话:1867940****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加抚州市中医院全自动血凝分析仪采购项目投标,经竞争性评审小组及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结束后,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我单位递交了此项目中标资格放弃函。你公司此情形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1、抚州市中医院全自动血凝分析仪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江西健云实业有限公司不得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
2、不予退还你公司该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本级国库;
3、对你公司处以书面警告一次,责令你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8日
抄送:抚州市中医院、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