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财购处字(2018)03号]
当事人: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
地址:长沙县江背镇五福村
联系电话:1380731****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彭泽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农村垃圾清洁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编号:JJRZPZ-2017GK-002)项目中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的(2014年度)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谋取中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彭泽县财政局 账号:14-347301040000311开户行:农业银行彭泽支行东门分理处),并上缴国库,同时将整改意见报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财政局或彭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彭泽县财政局采购办
电话:0792-5670920
地址:山南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附楼
彭泽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