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15号
当 事 人:江西思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金竹社区马案前村12-13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和省采购办《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赣财购办〔2018〕11号)文件部署,市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在参加在永丰县人民医院穿孔发光字制作与安装工程采购项目(赣恒建采2017HX006号)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在永丰县人民医院穿孔发光字制作与安装工程采购项目(赣恒建采2017HX006号)中,成交供应商江西思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一览表上载明的合同业绩与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不一致(一览表上吉安县贝壳驿站酒店冲孔发光字合同价13500元,合同复印件为135000,吉安市青原区华美汽车不锈钢穿孔发光字合同上的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且有涂改痕迹),检查组多次致电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易宗征提供合同原件等资料来核实,至11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仍未提供合同原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款‘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72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国库
预算级次:县级 备注:“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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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