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财购处字(2018)1号]
当事人:扬州市侨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航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1385255****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彭泽县教育局采购的中小学体育器材(编号:JJRZPZ-2017GK-012)项目中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已过期,并私自粘贴假标签和“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所提供的正式证书在网上查不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你公司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并处以罚款柒仟肆佰玖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彭泽县财政局 账号:14-347301040000311开户行:农业银行彭泽支行东门分理处),并上缴国库,同时将整改意见报彭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财政局或彭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彭泽县财政局采购办
电话:0792-5670920
地址:山南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附楼
彭泽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