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康财购处字〔2018〕15号
关于对江西博一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博一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尧根生
住所地址: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双湖村昌厦公路38号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15:00时(北京时间)参加了赣州市南康区组织的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希望学校遮光窗帘项目(项目编号:NKXY2018-NK-J025),取得成交资格,但你公司向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递交了放弃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特作如下处理:
1、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希望学校遮光窗帘项目(项目编号:NKXY2018-NK-J025)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2、不予退还你公司的响应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元整(¥8200.00),上缴国库;
3、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