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南昌群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南昌群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369号铭威阳光丽景15栋三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培君
联系电话: 0791-87096592 1587908****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加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南丰县教育体育局的体育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NF-2018-J087)投标,于2018年10月19日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及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的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228000元,2018年10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示。
在2018年10月24日你公司因自身无法供货的原因向南丰县教育体育局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针对本项目成交资格放弃函,申请放弃本次成交资格。
二、处罚依据及处理决定
1、经审查,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中标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0‰(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元整)的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2、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同意采购人的申请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