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
法定代表人:付水发
联系电话: 1360794****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加了江西方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南丰县园林管理局桔苑北路绿化工程苗木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FT2018-NF-063)投标,于2018年10月23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丰分中心组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活动中,经谈判小组评审及采购人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40000元,2018年10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预成交公示。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0日因自身无法供货的原因向南丰县园林管理局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针对本项目成交资格弃标函,申请放弃本次成交资格。
二、处罚依据及处理决定
1、经审查,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中标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0‰(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肆元整)的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