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南丰县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城管新制式服装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7-NF059)成交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项城市富惠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臣
地址:项城市三店商贸城
因你公司在南丰县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城管新制式服装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7-NF059)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事实
南丰县城市管理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城管新制式服装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7-NF059) 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15:00由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项城市富惠服装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66000元,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
你公司在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考虑到项目交付期内难以完成本次项目等自身原因,你公司向采购人申请放弃本次成交资格的函,故迟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经审查,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中标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元整)的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