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江西玛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参加了由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南丰县教体局少年宫电教器材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6-NF026),经评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预成交人(预成交金额:89000元),公示期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多次联系你公司来领取成交通知书,你公司未去领取,并在5月16日给采购代理机构送去一份关于放弃本次招标成交资格的函,函中描述因制造商产品更新,导致投标产品报价不一致,致使无法提供标的货物,请求放弃此次成交人资格。
鉴于以上实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你公司作为:“南丰县教体局少年宫电教器材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编号:FZZD2016-NF026)”的成交人资格。
二、处以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贰仟贰佰元作为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