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宜春江顺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谢成福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富通印刷
联系电话:1517080**** (法人授权代表邹小平)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28日,当事人参加了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安福县残疾人联合会肢体和视力类残疾人康复辅具采购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根据代理公司及该项目评审专家的书面函告,反映当事人与一起参与该项目的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德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表现为①投标文件中“货物说明一览表”备注中提供的所有图片三家公司完全一致。②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中描述“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盖章处为宜春江顺科技有限公司,加盖了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经调查,当事人与一起参与该项目的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德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货物说明一览表”备注中提供的所有图片三家公司完全一致。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中描述“宜春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盖章处为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盖宜春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37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之规定,当事人串通投标事实成立。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你司本项目所缴全部投标保证金8800元,并处采购项目金额10‰的罚款即4484元(448400*10‰),共计13284元。
(二)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如再发现类似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请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缴入县级国库,附缴库单格式。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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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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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