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购处【2018】6号
当事人: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王建辉 电话:0794-7352953
授权人代表:肖国华
联系电话:1387042****
一、 违法事实
经查,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15:00时(北京时间)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乡分中心参加了由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抚州市东乡区华芸路、子山路东延伸段及建设路绿化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FZ2018150164)竞争性谈判活动,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确定为该采购项目的预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了预成交公示,而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成交资格放弃函,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行为严重违法失信,扰乱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秩序。
二、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取消成交资格,没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八千元人民币整(¥8000)上缴至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国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开户名称: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账号:36001551210050000268,备注栏中注明:单位【】)。
(二)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
该项目依法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如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抄送:抚州市东乡区园林绿化局 、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杨梅欣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