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5]
南财购罚〔2019〕1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盛世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当 事 人:江西盛世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冯志鹏 联系电话:1376764****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老村委会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5日,你单位参加了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代理的南昌县体育馆农民体育工程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CXZFCG2018-130664ZB)的询价采购活动,你单位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于12月12日发布了成交公告。经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函告我局,你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扭腰腹肌训练器(证书编号:NSCC-085-2016-227-001)和钟摆揉推训练器(证书编号:NSCC-085-2016-227-003)的产品认证证书系伪造。经我局在NSCC国体认证官网上对上述两证书进行查询,确认上述两证书均与你公司所提供的证书不一致,你公司所提供的证书系伪造。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你单位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0.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没收款项和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南昌县财政局 开户行:江西银行莲塘支行
账户号码:188129018110246935
分户号:2011100014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收费代码:19512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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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体育馆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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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印发 |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