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
当事人:吉安喆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2MA365LGN2T
住 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55号(中央福邸酒店式公寓)1-2004号
因你公司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竹扫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H-JT-2018-038)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竹扫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H-JT-2018-038)于2019年1月11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为获取项目成交资格,提交了虚假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2019年1月21日,我局组织了现场问询,你公司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圆整。
三、处罚决定的执行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
账户名称:抚州市财政局;
账号:1840880310000139081003;
开户行: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注意:《政府非税收入专用转账单》备注执收单位全称“抚州市财政局”,执收单位代码“0105”,执收项目编码“05010549”。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我局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777号
邮政编码:34000
联系人:徐烨、黄忠平
联系电话:0794826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