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7]
关于对江西省金辉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省金辉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吉艺
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58号K厂房
经核实并根据南康区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赣州市南康区参与了第五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码:GZJD2016-NK-C002-1),采购预算金额(¥428716.00);根据你单位参与的赣州市南康区参与了第五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与山东全兴厨业有限公司有串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理:
1.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肆拾叁元伍角捌分整(¥2143.58),上缴本级国库;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