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金溪县财政局关于
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金溪县琅琚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活动场所改造工程项目(采购编号:FZHX-2018-JC154)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精配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精配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菊兰
电话:13677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维也纳广场
被投诉人:金溪县琅琚镇中心小学
联系人:黄泉华
电话:1397945****
地址:金溪县琅琚镇琅琚街
代理机构: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金花
电话:1827948****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1234号(抚州电大斜对面)
投诉人对金溪县琅琚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活动场所改造工程项目(采购编号:FZHX-2018-JC154)于2019年4月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采购人(金溪县琅琚镇中心小学)、代理机构(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评标专家为了使意向中的投标人中标进行暗箱操作,专家唱标、评标过程中不合法规要求。
2.有挪用保证金的嫌疑。
经调查:
1.该项目,唱标和评标过程都符合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更没有意向中的投标人,政府采购行为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在开标室中予以进行并装有视频监控,不存在暗箱操作。
2.投标保证金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汇入金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不存在挪用保证金的问题。
以上两个问题,投诉人均未提供相关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依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金溪县财政局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金溪县财政局
2019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