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象湖新城主题公园4栋
采购项目:新余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去除环境监察应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采购人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经调查,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电容容量与生产厂家启东恒瑞出具的防爆对讲机的电池容量不一致,认定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没收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新余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去除环境监察应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中的投标保证金;依据《采购法》77条,处以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在两年之内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江西芈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4322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新余市交通银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