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南财购罚〔2019〕3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 事 人:江西苗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朱百支 联系电话:1807938****
授权代表:樊淑芬 联系电话:1597901****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 1001 号世贸元亨大厦 608 室
一、违法事实
2019年4月16日,你公司参加了南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测报仪器设备(采购编号:JXZT201900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经南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采购人)和江西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函告我局,在资格预审时,发现本项目另一投标人赣州浩捷利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加盖了你公司的公章。
经我局调阅赣州浩捷利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中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你单位所有,且加盖了赣州浩捷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之规定,你公司和赣州浩捷利商贸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事实成立。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招标文件15.5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你公司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没收款项和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南昌县财政局 开户行:江西银行莲塘支行
账户号码:188129018110246935
分户号:2011100014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收费代码:19512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抄送:南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江西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