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7]
关于对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剑锋
住所地址: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109号2单元302室
你公司于2019年3月4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第四中学委托江西忠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路面硬化、人行道铺吸水砖等零星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Q2019-NK-C002-2)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价为444285.9元。经查,你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委托代理人刘斌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整(¥2221.43),上缴本级国库;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