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0]
芦溪县财政局关于对萍乡市远大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萍乡市远大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慧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433111851
地址: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流江桥103号
本单位对你公司参加萍乡市芦溪县教育扶贫建设项目——芦溪中学教学楼、运动场改造配套空调设施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芦购2018B000131862重招1)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月3日9:30参加由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萍乡市芦溪县教育扶贫建设项目——芦溪中学教学楼、运动场改配套空调设施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18B000131862重招1)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审文件第八页的依法缴纳社保凭证涉嫌造假。经审查,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资审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良好的社会保障证明,评审依据:提供2018年度任意一个月份缴纳社会保险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根据资料显示,你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是2017年度的,该复印票据月份显示不清楚,编号字体不清晰,识别难度很大,我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向萍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出协助函并且派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没有在萍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记录。资审文件中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是一张造假的复印票据。在我单位依法对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时,你公司未配合我单位的检查,多次拒绝接听电话,未对我财政部门2019年1月30日发出的投诉答复函通知书要求进行答复。综上所述,本单位认定你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拒绝财政监督检查。
二、 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六款: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 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20583000663076470002,用户名:芦溪县财政局,开户行: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2)。
芦溪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