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2]
关于对杭州高传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杭州高传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建美
住所地址:拱墅区新昌路18号二层208室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09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水务集团南康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赣州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次氯酸钠发生器、投加系统及安装组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NK-G011)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55000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上海迈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1998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