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2]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旺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旺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幸中华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平田村窑前十里街与赣丰路交叉口
你公司于2018年03月20日09: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教育局委托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营养餐食堂用留样冰箱等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NK-G001)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167875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赣州三和酒店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仟叁佰玖拾叁元柒角伍分(¥8393.75),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