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2]
关于对江西特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特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耀强
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5栋4单元304室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市政管理处委托赣州市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市政巡逻车等项目(项目编号:GZNB2018-NK-G005品目三)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4500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