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2]
关于对赣州峰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峰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春峰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北路90号五楼
你公司于2018年2月1日09:3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林业局委托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南康区2017-2018山水林田湖低质低效林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KXY2018-NK-G002)的公开招标。该项目共计11个品目,你公司参与8个品目的投标(除品目四、八、十一未参加),采购预算价为21160000.00元。经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赣州市博浩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康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平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1998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