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抚高新财购【2019】3号
当事人:江西欣诚电梯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抚州高新区职工之家电梯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经查,5月20日江西欣诚电梯有限公司、抚州市奥森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参加抚州高新区职工之家电梯采购项目,抚州市奥森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档案袋封面“投标人:抚州市奥森实业有限公司”一栏,加盖“江西欣诚电梯有限公司”公章,属于串通投标。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鉴于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流标,现禁止你公司再参与该项目投标。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抚州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