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1]
关于对江西好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好善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玲霞
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316国道186号
你公司 2018年2月28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射频消融治疗仪等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NK-G001品目一)的公开招标及2018年3月7日09:0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体外循环机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NK-G005)的公开招标。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参与的两项目均与南昌润卓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港荣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仟陆佰元整(¥660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