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关于对上海赛夫康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上海赛夫康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庄阳
住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沪华东路453号3幢1层102室
你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赣州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射频消融治疗仪等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NK-G001品目二)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860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南昌祥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与邵阳市新华射线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元整(¥86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