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龙财罚〔2019〕4号
当事人:赣州御金龙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中央城A区写字楼503A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对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龙南县武当镇中心小学音体美项目(项目编号:JDGR2019-LN-X006)货物清单第49、50、51项的响应中,提供的广州市睿华制衣有限公司“睿华FS-75D”品牌型号商品和提供的FS-75D服装面料“检验报告”为虚假品牌和检验报告,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处理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罚款项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缴交龙南县国库,户名:龙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龙南支行,账号:2858000103100000513。逾期未交纳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力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8日
龙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