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8]
关于对赣州鼎云科技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鼎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先茗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师院南路南侧金领秀1号楼314室
你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9:00(北京时间)参与了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可升降课桌等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9-NK-G017)”的公开招标。经查,你公司法人代表王先茗为赣州市南康区华晨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成员,且你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华晨家具有限公司共同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属于串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600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