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8]
关于对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淑琴
住所地址:青岛平度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06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委托赣州沁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清洗车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QY2018-NK-G001)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4208000.00元(品目一:1400000.00元,品目二:768000.00元,品目三:20400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湖北运隆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扬州寸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1998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以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