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关于对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赖玉兰
住所地址: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西路43号新华书店二楼
你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15:00(北京时间)受赣州市南康区市政管理处委托对背街小巷路灯亮化工程主材电缆线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H2019-NK-G001)进行了公开招标。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中的“投标供应商承诺在赣州本地设立售后服务中心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报告一个月内报本机关;
2.对你公司给予警告;
3.对你公司处罚款即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000.00),上缴本级国库。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