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关于对南昌市肇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南昌市肇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椿
住所地址: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469号
你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血液透析仪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8-NK-G002)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18480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江西省亚腾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秀罗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肆拾元整(¥924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