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关于对江西安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安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皮楠楠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台头村赣南汽车城
你公司于2018年3月1日15:0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汽车项目(项目编号:JXHS2017-NK-G002)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1134800.00元。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及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赣州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宏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且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仟捌佰零捌元捌角(¥6808.8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