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关于对全南巨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全南巨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照均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六区
你公司于2019年7月9日09:30(北京时间)参与了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组织部委托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摄影机等项目(项目编号:NKHY2019-NK-J031)进行的竞争性谈判。经查,你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审计报告为虚假材料,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捌拾叁元肆角(¥1283.4),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