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6]
书面警告通知书
赣州市城建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快速路工程-东江源大道(香江大道-文武坝路)照明工程项目(项目编号:ZPGJ2019-GZ-G001)的采购活动中,你公司与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该项目招标文件时,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工作中存在失误,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主要标地物250W桥下顶灯的产品描述不够详细,导致中标单位宝典电气集团投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意图和实际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相关责任人员由你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函告我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