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6]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凌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志青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4地块)5#办公、商业楼-1616室
一、违法事实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参加了由江西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市公安局放管服智能服务中心户籍业务全城通办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萍购2019B00022230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1万元。)”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你公司与南昌鸿跃科技有限公司从同一账户转出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37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你公司与南昌鸿跃科技有限公司从同一账户转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以上述采购项目投标人转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为证。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到了《萍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45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予以网上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国家金库萍乡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萍乡市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5日